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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 : 2021-06-30 17:38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一、《指导意见》起草背景

  (一)加强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符合国际国内绿色金融发展趋势,能助力实现国家战略目标。2016年,G20峰会首次将绿色金融纳入G20议题,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英格兰银行共同担任主席、80多个成员参加的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开启绿色金融全球主流化进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等联合国组织,G20、G7等重要国际组织以及全球顶尖的金融中心城市正积极开展绿色金融相关实践活动。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10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易纲行长在参加第42届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会议时指出,人民银行正积极推进绿色金融,助力完成二氧化碳排放和碳中和目标。10月20日,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加快我国气候投融资领域发展,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绿色金融理念已深入人心,成为重要的全球共识。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给金融机构绿色转型和金融机构助力实体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我市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有利于推动金融机构在绿色转型发展中抢占先机,提高自身绿色金融发展能力,也能更好助力国家战略目标实现。

  (二)加强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是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的重要举措。我国首部绿色金融法规,也是全球首部规范绿色金融的综合性法案——《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下称《绿金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绿金条例》第八条规定“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并建立健全组织架构、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内控制度”。同时,《绿金条例》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制度建设、投资评估、环境信息强制披露、产品和服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系列工作要求,为落实《绿金条例》,引导金融机构自身加快绿色转型,更好发挥金融助力实体经济绿色转型的作用,现出台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建立绿色金融专营体系,配备专人、专门信贷资源等,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

  (三)加强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是我市吸收和推广国家绿金改试验区绿色金融发展成功经验的重要举措。3月16日-18日,我局赴全国首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湖州、衢州调研,学习绿色金融发展的成功经验。湖州市在制定绿色银行评级办法、绿色专营机制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创新绿色专营模式和“六单”绿色信贷管理模式,截至目前,湖州有绿色专营机构41家。衢州市出台《衢州银行业绿色金融试点行、示范行培育办法(试行)》,推动银行机构“四专机制”建设,即建立专营机构、团队,提升专业化服务质效;出台衢州银行绿色金融试行点、示范行的“培育办法”和“评审办法”,积极培育绿色法人银行、绿色市级分行、绿色县级支行和绿色专营机构等多层次的绿色银行体系;目前衢州市已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事业部26个和绿色金融专营支行28个、保险机构绿色金融事业部10个,实现了各机构类型、行政区划、支行层级全覆盖。根据湖州、衢州绿色金融发展经验介绍,绿色专营机构在推动绿色信贷投放、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结合深圳实际,目前我市还未有一家绿色金融支行或分支机构,要推动我市绿色金融创新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健全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制度,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绿色低碳领域。

  二、《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全文共有总则、建设要求、扶持政策、申报与存续管理和附则五个部分,共十九条:

  (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参照《绿金条例》界定了绿色金融以及绿色金融专营体系的概念,明确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深圳中支、深圳银保监局为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工作的三个牵头部门。

  (二)第二章 建设要求(第五条至第七条):一是从总行、分行提出绿色专营体系建设要求。参与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银行总(分)行应自上而下建立标准化的绿色金融业务流程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扶持自身绿色金融分支机构发展;有条件的银行业机构可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业务中后台支持部门或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单列绿色信贷规模、绿色信贷审批通道、绩效考核、资金价格和风险权重。二是从绿色金融机构自身建设,如经营规模、人力资源、经营规模、产品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设要求。三是根据《绿金条例》对于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标准和要求,从绿色运营、业务流程、项目投资评估、信息披露、绿色金融统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设要求。

  (三)第三章 扶持政策(第八条):从人民银行系统的货币政策工具、银保监系统监管政策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政策手段,共同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

  (四)第四章 申报与存续期管理(第九条至第十一条):鼓励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的申报、认定、评估、核查及存续等工作流程,并再次明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保监局三个部门联动推动相关工作。

  (五)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一是对《指导意见》中涉及的统计口径、名词进行解释,具体参照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绿色融资统计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0〕739号)的统计标准执行。二是明确《指导意见》试行期为两年。

  三、《指导意见》目标任务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积极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和本《指导意见》,按照相关建设要求、申报及管理要求,组织辖内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认定一批绿色金融专营机构,评选一批绿色金融发展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其示范效应,更好推动绿色金融助力社会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碳中和、碳达峰“30-60”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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